庄延坤律师亲办案例
房产公司隐瞒所售房屋抵押事实被判惩罚性赔偿
来源:庄延坤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9-12
浏览量:665

因房地产公司将已经抵押的房产买给自己,感觉上当的吴女士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进行赔偿。近日,二中院终审判决:驳回房地产公司上诉,维持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其与吴女士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;返还吴女士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,给付20万元惩罚性赔偿款,赔偿6万元经济损失的判决。 200586日,吴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,约定吴女士花115万余元购买该公司一套房屋。当天,吴女士交纳了3万元定金。同月8日,吴女士交纳了112万余元房款和2万余元公共维修基金,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吴女士。当日,物业公司向吴女士交付了钥匙。吴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了《房屋使用、管理、维修公约书》和《供暖协议书》,交纳了物业管理费、供暖费、垃圾清理费、电视初装费等共计8200余元。同月21日,吴女士又向物业交纳了装修押金和管理费共计4500元。吴女士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。同月底,吴女士了解到其所购房屋已于购房前被该房地产公司作为抵押物,用于借款抵押担保。 吴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,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时摒弃诚实信用原则,故意隐瞒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手续、已经抵押的事实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要求确认双方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,房地产公司返还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,11万余元赔偿损失,并支付11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款,负担案件诉讼费用。房地产公司辩称,吴女士买房时已知道该房屋做了抵押,公司的房屋买卖合法,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,且房屋买卖合同还在协商阶段,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,吴女士要求退房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同意吴女士诉讼请求。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,房地产公司已于200581日将诉争房屋抵押给了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。其在2005822日给吴女士的告知函上载明,由于公司资金调整原因,短期融资将吴女士所购的房屋进行了抵押,对此,公司承诺:同年1231日前将吴女士所购房屋进行解押释放。为所购买房屋不受影响,吴女士可在收到告知函后三日内,选择双方签署《补充协议》、申请办理退房,公司一并结算房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,房地产公司不服,上诉到二中院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,吴女士与房地产公司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,诉争房屋在200581日已被抵押,房地产公司称其在卖房时已将抵押的事实告知吴女士,但其δ能就此提交证据,故不予采信。房地产公司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。现吴女士请求撤销合同,返还购房款及利息,赔偿损失,并请求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,于法有据。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定的赔偿数额,并无不当。房地产公司的上诉理由,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,其上诉请求,应予驳回。据此,作出上述终审判决。房产公司被判20万惩罚性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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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庄延坤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京师(沈阳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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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2101*********9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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